
| 职责
工务计划项目的开支,是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下支付。该基金是按立法会的决议案而设立。该决议案规定基金须由财政司司长管理,而财政司司长可按照财务委员会所订明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条款,动用基金的款项来进行工务计划、非经常资助金项目及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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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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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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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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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在选出主席后,秘书须就工务小组委员会在会期内的暂定会议日期,征求主席同意,然后将会议日期告知委员及政府当局。主席可决定召开特别会议处理紧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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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秘书须在会议日期最少5整天3 前,将会议的书面预告发给各委员。但主席可视个别情况指示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议事规则第71(6)条]。会议须公开 | |
| 11A. | 小组委员会可将指定的会议结束时间延长,惟(a)在建议延长的会议时间内,有会议场地可供使用;及(b)如同日将 | |
| (FCR(2007-08)33) | ||
| 12. | 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倘他未能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若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内,他们仍未到达会场,或他们已通知秘书不会出席会议,则与会的委员须互选一人主持会议。如主席决定其本人未能在讨论某一事项时主持会议,或工务小组委员会决定他不能负责这项工作,则副主席须就该事项主持会议。如上述两人均决定未能主持会议,或工务小组委员会决定他们不能负责这项工作,则与会的委员须互选一人,在讨论该事项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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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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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政府当局可向委员提供参考文件。有关参考文件可能是应委员在过去的会议上所提出的要求而发出,或是政府当局主动为委员拟备的。这些文件由秘书随注明编号的文件发出。 |
| 以传阅方式考虑文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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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委员会主席可命令任何须由工务小组委员会建议的事宜,藉传阅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员研究,而委员亦可以书面向主席示明其赞同。如过半数委员在主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届满前已示明其赞同,同时在限期届满时并无委员以书面向主席表示反对,或要求将该事宜交由工务小组委员会开会决定,则该事宜须当作已获工务小组委员会赞同。 |
| 撤回议程文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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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席上,财政司司长或在其缺席期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可在下列情况下撤回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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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CR(2003-04)17) | |||||||
| 修改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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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修改核准开支预算的建议必须由财政司司长提出,而委员不能对财政司司长的建议作出修改。工务小组委员会必须就原本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及表决。倘若工务小组委员会不批准有关建议,财政司司长便须考虑是否作出修订,俾能提出一个可令工务小组委员会接受的新建议。 |
| 工务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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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除立法会议事规则及获财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议程序另有规定外,工务小组委会可自行决定本身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议事规则第71(13)条]。 |
| 语文 | |
| 30. | 委员可在工务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以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发言。官员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士同样可以普通话、粤语或英语作答。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均须以中英文制备。 |
| 会议形式 | |
| 31. | 在会议上,委员均应就座,发言时亦无需站立。当主席进场或离场时,委员亦无需起立。 |
| 32. | 委员如有意发言,应 |
| 议案 | |
| 32A. | 在审议某议程项目期间,委员可在有关该议程项目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前,无须经预告而动议一项议案,就该议程项目表达意见;惟该议案须获主席认为与该议程项目直接相关,并获过半数委员同意应立即予以处理。任何拟提出的议案或该议案的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可在合并辩论中就该议案及该议案的修正案(如有的话)发言。 |
| (FCR(200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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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后议事程序 | |
| 33. | 委员在小组委员会就一项建议发言时,可无须经预告而动议一项中止某项议程文件的讨论或小组委员会现即休会的议案。届时主席须提出该中止待续议案的待议议题[议事规则第40条]。委员就该议题发言时,其发言不得多于一次[议事规则第38条],发言的时间亦不得超过小组委员会所决定的任何时限,或在未有这方面决定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分钟。倘若没有或再无委员示意就该议题发言,主席须随即向小组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有关议题经提出后,委员不得就该议题发言[议事规则第33条]。 |
| (FCR(2007-08)33) | |
| 金钱利益的披露 | |
| 34. | 议事规则第83A条及第84条将适用于工务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
| 35. | 有关金钱利益的一般规则对某些情况并不适用,例如在文件所述的工务计划项目,委员受惠的程度并不多于或少于其他香港居民,有关规则即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无需申报个人利益。主席会宣布所有委员在有关议题上有相同的金钱利益,而秘书会把有关宣布记录在案。委员可继而发言及表决。 |
| 问题 | |
| 36. |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后,通常首先会处理上一次会议未完成讨论的事项(如有的话)。为方便没有议程项目文件的公众人士了解有关情况,主席随后会就每份文件(机密文件除外)作出简介,并会介绍负责在会上解答有关文件问题的人士。各委员随后讨论有关文件,或向负责解答问题的人士提出该等问题。 |
| 37. | 委员就一项建议所提出的问题,必须与议程文件的内容有直接关系。对于更广泛的政策问题,委员可在立法会会议提出,或向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提出。主席在决定有关问题是否合乎规程时,须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议事规则第25条有关质询内容的规则。 |
| 38. | 有关决策局及/或部门代表列席会议,是要解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倘若委员需要有关人员在会议上对某一问题作出详尽或非常专门的口头答覆,则须预先通知秘书,以便有关人员准备作答。倘若政府当局未能在该次会议中给予圆满或明确的答覆,有关代表可视乎情况,随后向工务小组委员会发出参考文件,以书面补充有关答覆,或写信给提出问题的委员,并将信件副本送交其他委员。 |
|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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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工务小组委员会对所有事项作出决定时,均须以出席会议而又参与表决的委员赞成及反对 |
| 40. | 主席在把议程项目提交表决前,须询问委员是否有进一步提问。主席将待决议题交由工务小组委员会表决时,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委员 |
| (FCR(200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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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如有委员未有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声明与某事项有直接金钱利益关系,而参与了表决,其表决仍属有效(而工务小组委员会的决议亦属有效),除非其表决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的规定作废。 |
| 恶劣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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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倘在指定开会时间两小时前悬挂8号烈风或暴风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及/或有关警告信号仍在生效,所有会议均会取消,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则属例外。如在会议进行途中悬挂8号烈风或暴风信号,主席应宣布休会。如属黑色暴雨警告,主席须决定是否休会或继续 |